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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补贴中等收入家庭
2007-12-3 17:14:14 来源:徐滇庆博客

在政府文件中经常看到这样的口号,“要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虽然这个口号很得民心,但是既不科学,也不严谨。模糊的定义很可能导致房地产政策的混乱。我在深圳的讲演中阐述了这个观点,有的网友觉得很新鲜,把它也归纳进了“房地产六论”。其实,这并不是我的创造,在许多经济学著作中早有明确的论述。

什么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定义?

按照家庭收入来分,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当呈橄榄型,中间大,两头小。目前,有各种各样划分家庭收入的标准。例如,按照人数把收入最高的40%称为高收入和中等偏高收入,中等和中等偏低收入占40%,低收入家庭占另外的20%。或者,把收入最高的10%称为高收入,把最低的10%称为低收入,其余的都算中等收入。也可以划分为高、中高、中、中低、低收入等五个组别。其实,划分中低收入的标准原本不重要,在哪儿划线都可以,各有各的道理。世界银行把全球180多个国家划分为高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边界随时间有所变动。中等收入家庭究竟占人口多大比例?取决于采用什么标准。国家统计局曾经给中等收入下个定义,年收入在8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人群为中等收入。有的学者不同意这个分类,他们认为中等收入的家庭收入应当在75000-100000元之间。1998年国发23号文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覆盖群体约占城市总人口的60-70%,意味着中低收入人群大约占人口的60-70%。然而,无论什么定义,从相对关系来看,中等收入(包括中高、中和中低)都占人口的多数。譬如,我们说某人中等身高,其意思就是说他的身高和大多数人差不多。当我们提到中等收入家庭的时候,不言而喻,这个家庭和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情况差不多。

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给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多种选择;买不起大的,买小的;买不起贵的,买便宜的;买不起新的,买旧的;买不起,租得起。显然,这是具有可行性的途径。第二,直接给中等收入家庭发放补贴,帮助他们购房。许多人特别青睐后一种思路,这种做法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赋予政府官员很大的分配资源的权利。于是,经济适用房应运而生。由于在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中没有土地出让金,自然比一般商品房便宜不少。在北京的黑市上一个经济适用房的房号可以卖15万元,这说明隐含在经济适用房中的政府补贴起码有15万元之多。拿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就等于是拿到了政府的补贴。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试图给中等收入家庭发放补贴。就像一个人不能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试图补贴多数人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第一,力不能及。哪里有那么多的资源?第二,事实上,给多数人发放补贴无异于增发货币。如果政府许诺给所有家庭补贴十万元,其结果只能是恶性通货膨胀,除了物价飞涨之外,谁也得不到好处。第三,违背了激励机制,并不能起到鼓励竞争,促进生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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