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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套住房的争论
2007-12-3 17:26:20 来源:任志强博客

先从纳税意义上有了完整的家庭概念才能界定第二套住房的标准。一个拥有抚养系数的纳税单元户或两个纳税人组成的一个家庭单元户可以拥有一套自有产权的住房,其余的均为第二套以上的住房。而不是按是否使用了银行信贷或公积金贷款或个人资产的方式所拥有的。否则又如何统计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城市住房情况呢?难道要按央行的第二套住房应提高首付的标准去统计吗?难道会有两种标准的统计吗?

第二套住房的标准是确定的,但为了鼓励公民、家庭提高住房质量,在消费信贷政策上却是有差别的。

首先以旧换新会有个购房与住房的时间差问题。许多国家规定一个家庭同时拥有两套住房的时间超过六个月则视同为拥有两套住房。如果以旧换新的过程中住进新房后迅速的将旧房在法定期限内转让了,则仍视为只拥有一套住房。这种类似的规定是从现实的更新换代的必然情况出发合理考虑的人性化的政策。如今在中国一是期房购买、二是大多无精装修的情况看,这个期限就应有个不同的起算时间和法定空间时差,否则就限制了居民的升级换代。

大多数国家对居民的购房(建房)是实行减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同时也对只拥有一套住房的升级换代的交易过程减免各种税费,以鼓励和支持居民利用市场中的资产增值的收益去改善住房条件。这样居民才有更高的积极性在保有环节和使用中爱惜和维护这些资产。当居民靠市场解决住房时应视为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因为免税额度是固定的,用完之后就在交易中不能享受免税了。因此如果居民不能靠自身努力去解决住房问题,早晚都是国家必须解决的责任。

同样在银行信贷中也只按这个家庭是否同时拥有两套以上的住房来提供优惠标准的按揭。在以旧换新的期限过程中即使两套住房都用银行贷款也应享受优惠利率,直到超过这个换住的期限才会要求提高信贷利率并重新博弈。

对是否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是否是投资行为,许多国家也有相应的界定。如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不等于投资行为,可能是为工作和家居两种用途,可能是为子女就学或就业而做出的安排,也可能是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同城异地工作所致。重要的是看这个家庭是自用还是出租了,为此许多国家也对租用住房做了界定。如一套住房对他人整体租用的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超过多长时间的视为是租用并应纳税,如果是家庭外出渡假的短期出租则不视为房屋出租等等。欧洲旅行常可以在网上看到这种出租房屋的情况,但不等于是住房的投资行为。如果一个家庭只是将其中的一间房或部分住房用于出租补贴家用同样不列入房屋出租和投资住房的统计之中。

由于中国的特殊性,没有开放式的住房金融,因此也就没有利用开放式的住房金融而形成的出租住房建设和租赁的市场,没有非个人出租行为的大量的住房出租行为。出租住房历史上是由公房组成的,房改之后除不能进行房改购房的住房外,几乎没有了租赁市场(公房出租从房改之前占总量的75%,下降到目前约10%的比重),因此个人租房成为了租赁市场中的补充(全国这部分个人租赁住房总量仅为全部住房的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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