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频道 >> 正文
也说最贵的“钉子户”
2007-12-4 13:33:59 来源:张翔博客

------写在《物权法》实施后

深圳蔡先生夫妇获得了“天价”拆迁补偿金,之所以是“天价”,按照媒体的报道,是鉴于如下的理由:一是蔡先生夫妇的房地产的补偿金额与其他被拆迁人相比,在单价上超过了10000元,这是单价的“天价”,二是总价也给人的感觉很高,三是蔡先生是中国香港人,香港人获得的拆迁补偿好象比大陆的其他人高了也给人天价的感觉。

难道这是天价吗?

媒体的评论说这是蔡先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争取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一天价的取得,是物权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结果。

多家媒体的记者请我就蔡先生的补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角度评论一下,我不置可否。

之所以不置可否,是因为,媒体的朋友们认为,这是物权法施行后被拆迁人(俗称拆迁户)的胜利,是政府方面被迫按照《物权法》行政的结果,因此意义重大。

我并不这么认为,这是因为本案的被拆迁人实际上不是依照物权法取得了拆迁补偿,而是依照迄今为止被认为是废除了但仍然在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的拆迁补偿。

我注意到媒体在描述蔡先生夫妇不搬迁的理由是: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二手物业)在拆开始时已经是12000元/平方米,而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的拆迁补偿的价格被评估为3998元/平方米,经有关部门协调拆迁人可以给予6500元/平方米的补偿。蔡先生不同意搬迁的理由就是给被拆迁人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因此不同意补偿。

蔡先生被按照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进行了裁决,在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均败诉,就在被强制执行阶段,蔡先生突然与开发商达成了天价补偿协议。

法律和蔡先生开了个玩笑,也给媒体和其他人留下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我不认为本案是依照物权法办事的结果,物权法没有规定给蔡先生的补偿会超过其他人,物权法在这一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制度上的创新?!

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

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涉及到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最“显著”的规定是该法律第四十二条,根据该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怎么看这一条,仅仅是原则规定了被拆迁人的权利的保护是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这与蔡先生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有什么关系呢?

再看被垢病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之所以说该条例被垢病多年,是因为很多人都认为,该条例规定的补偿制度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果真如此吗?

该条例第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多的法条就不必援引了。

房产频道·购房新视角house.163.com
副主编:张旭东 编辑:乔子良、李海云、付香兰
主编邮箱 :foloda_kunming#163.com(请将#替换为@) 热线:0871-6225456 给房产频道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