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什么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呢?
通俗的说就是该房地产在当地的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蔡先生的房地产在拆迁时的市场价格已经是12000/平方米,这是媒体报道的,果真如此,则存在的问题只能是:
承担评估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蔡先生的房地产评估为3998元/平方米。
或者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拆迁管理机构,没有依法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或者是作为复议机构的某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审查复议申请人蔡先生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准确和合法性,作出了错误的复议决定;
或者是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本安定过程中,对涉及到房地产价格的估价结果的鉴定结论的审查,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对价格负责的评估机构,如果真的评估错了,在本案发生之后,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房地产拆迁主管部门在裁决错了,该对本案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复议机构复议存在问题,该对本案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结果存在问题,则对本案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如果政府没有错、如果评估结果没有错、如果复议机构没有错、如果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没有错,则错了的只有一个人,哪就是蔡先生本人?!
可问题是:政府也没有说蔡先生错了?
一份生效的评估报告,一份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评估结果、一份经复议机构复议审查的拆迁裁决、一份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拆迁裁决,在强制执行阶段,竟然以让所有人瞠目的方式被搁置起来,这是为什么?
所以,以法治的思维在思考问题的人们,总要给这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提出问号?!
所以,真正给被拆迁人撑腰的不是那个遥不可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是被所有人垢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