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装修破坏建筑结构、装修扰民、施工噪音、隔壁违章搭建、遮挡阳光和视线……作为一个当业,当你在居家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和烦恼,应当怎样适当处理、合法维权呢?本期,我们继续为你推出典型案例,举例说法。
还我阳光权
2007年1月,王先生将旧房卖了,换了套大一点的新房,到交房时却傻了眼,原来他选的房子是一楼的端头房,当初从图上看视野很好,采光也很好,可到交房时旁边多出了一间配电室,不但挡住了视野,卧室和阳台也没了阳光。
律师说法:王先生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向甲公司提出索赔。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对居民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王先生可以依据以上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共设施不可挪用
新近搬至南市区的张先生家楼下的地下室,按照规划为库房,属于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作为住宅使用。该地下室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其中约220平方米出售给了该楼17号和19号业主,其余面积由该楼全体业主分摊。而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18号楼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张先生等12位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物权法》中对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收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做出决议,业主大会可以决议通过分红的方式得到收益。所以遇到类似张先生这样的问题,现在《物权法》实施后,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记者 张莲昆
解答律师: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律师